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但当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会计如何处理?
问: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且填写送货单(销售价)和出仓单一并送给购货方,但当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因供销双方预约在“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我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得当,又能使帐表、帐物相符。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借:应收帐款——××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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