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扩张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扩张,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其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又会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这样,受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及资金控制等因素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又对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三项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了选择分支机构独立性的可能,也具备了筹划所得税纳税方式的空间。
一般而言,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在税收筹划中,为降低分支机构的独立性,汇总纳税由于往往会统一使用总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这样非常有利于总公司调度和控制各类资金,保持财务制度的统一性。
另外,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分支机构计划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但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适用优惠税率的话,独立纳税所带来的税负减轻就会更有效果。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征收方式,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别而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而劳务报酬则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加成征税),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有差别的。正是利用这种征税方式的差异,结合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对自己每月领取的劳动报酬进行筹划,以使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最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3-31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11-21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所得的,该两项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因此,对于公司董事同时又作为公司雇员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可以抵扣800元的减除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的,则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其作为公司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按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可以扣除1000元(若为外籍人士,则可以抵扣4000元)的减除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实践中,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而成为公司雇员的公司董事,(若仅仅担任董事,而未成为公司雇员,则可以通过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而同时成为公司的雇员和董事),在每月领取劳动报酬收入时,可将其收入(目前一般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收入,另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节约相当部分税收。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某内资公司董事每月领取的收入为18,000元,则:
1、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000)*0.2-375= 3,025元;
2、若全额作为“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20%)*0.2=2,880元
3、若将其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一部分作为工资,各发放9,000元,则:
(1)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1-20%)*0.2= 1,440元;
(2)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 1000) *0.2-375=1,225元;
两者合计,公司董事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40+1,225=2,665元
通过简单的加减关系可以知道,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3,025-2,665=360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360*12=4,320元;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2,880-2,665 =215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215*12=2,580元。
通过进一步研究可知,若将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确定为6,000元,而将董事费收入确定为12,000元,则其每月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1,000)*0.15 -125+12,000*(1-20%)*0.2=625+1,920=2,545元,比各按9,000元发放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又减少了120元。因为此时工资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由20%下降为15%,而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保持20%不变,将工资收入9,000元改为按6,000元发放时,相应的工资收入转为劳务报酬所得,并获得了20%的额外扣除费用,即(9,000-6,000)*0.2=600元,则其获得的相应税收利益为:600*0.2=120元,即为减少的应纳税额120元。事实上,通过分析以及测算可知,按工资收入6,000元及董事费所得12,000元发放时,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是最少的。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对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加以合理筹划,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也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为公司董事获取较高的税收利益,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获益越大。当然,如何分配董事费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的具体比例,以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达到最轻,则需要结合公司董事每月实际领取的收入数额、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合理的比例结构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测算后得出,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标准。
而且,据笔者测算,收入越高,如何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就越复杂,尤其在收入的提高使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同时相应提高(超额累进从而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下,合理的比例结构更难确定。而笔者所列举的例子,因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变动,“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则始终保持不变(收入本身未超过20,000元,不管如何分解,董事费收入适用的税率均为20%),在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时是最简单方便的,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出分别按董事费收入12,000元,工资收入6,000元发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最少的结论。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比例的确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当然,能否确定最合理的比例结构,只是获取的个人所得税利益的多寡问题,通过这种收入发放的巧妙安排,能够获得税收利益则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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