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呢?回答是肯定的。
企业筹资的渠道有多种,例如向金融部门借款,向其他单位或组织借款,吸收投资等。因此,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例如: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假设乙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6)×33%=74.58(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8.58万元(26×33%)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4.4万元[50×8%×(1+7%+3%)]。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4.4×(1-33%)+8.58=11.53(万元)。
下列三种方案可以节省上述税款。方案一:将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正确理解《办法》第36条的规定,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二、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三、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理应受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薪酬激励可筹划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惟一手段,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方法。可是,一些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比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显著的5名员工,决定年终每人一次性发放30万元奖金,并在公司广为宣传,称公司实行重奖制度,只要员工工作出色,都能获得重奖。这一招效果如何呢?笔者认为,从税收上考虑,对公司和员工都不划算。
从企业方面看,如果发给每人30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除外)。如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每人调增30万元计算,应多缴企业所得税9.9万元。因此,企业对每人发放的奖金虽然是30万元,实际支出却为39.9万元,5人就是199.5万元。
从员工方面看,个人不一定能拿到全部的30万元奖金,因为,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19625元,那么,个人仅能得到180375元。由此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企业虽然作了不小的投入,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员工因为没有拿到实际数额的奖金,往往心存抱怨而“跳槽”。所以,企业在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下面所述企业的做法,就要聪明一些。
某国有企业决定进行车辆使用改革。拟将现有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中层领导,车辆所有权转为个人所有。高中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该企业的本意是通过这一政策的实行,激励本企业的高层领导,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这一政策可以达到薪酬效能最大化的目的吗?该公司咨询了注册税务师的意见。
注册税务师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公司将车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车辆的费用及折旧就不能划入公司成本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个人发放车辆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该补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的这一操作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不划算。那么,这就需要进行筹划。
较好的办法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按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员工。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5年后,企业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因为不发放现金车辆补贴,个人不用再为车辆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留住了人才,使个人得到实惠,真是一举两得。
目前,很多公司向招聘的职工出租住房,收取房租。如某企业招聘了50名临时工,因为这些临时工没有住房,企业向他们提供住房,每人每月收取200元的房租,同时每月支付给每位职工工资1000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公司取得的房租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因为职工工资1000元超过了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要调增所得额2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每月要缴纳营业税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元。因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公司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300元。而且,50名职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00元。公司和个人合计的税收负担每月为4350元(不含房产税)。大家从中不难发现,由于企业没有注意税收问题,致使企业和个人多负担了税款;员工虽然取得名义工资1000元,实际上只得到790元。如果企业有税收筹划意识,每月只为员工发放800元的工资,不再向员工收取住房租金,不但可以省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由此可见,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得好,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处理得不好,企业和个人都会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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