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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税惠中的一些问题

日期:2015-02-2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探讨税惠中的一些问题

税收优惠对软件产业的促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增值税税制造成软件企业税负过高。软件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使用的开发工具主要是电脑和小型机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换代很快,基本上不到3年就会因技术落后被淘汰。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购进时的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折旧费)的进项税金,造成重复征税。而且在软件产品开发中,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新产品的上市推广,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都在无形中增加了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生产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软件企业大部分都是从事系统集成开发,生产通用软件的企业较少。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而对包含在系统集成中的大量软件开发并没有优惠激励。

其次,现行的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使软件企业提前垫付税款,间接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产品发出后,就应视为销售实现缴纳增值税,而系统集成企业的产品销售比较独特,它包括存货发出,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以及培训等诸多环节,销售实现时间比较长,货款的回收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如果产品一发出就视做销售,软件企业不仅要垫付研制开发成本,而且还要提前垫付税款,挤占流动资金。

第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得税收入比重很低,但软件产业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并且也与目前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现实条件不符,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发挥作用的力度。同时,所得税优惠主要针对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不注重对研究开发的投入。

第四,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和吸引人才。软件企业最大的财富就是开发人员,人力资本是软件企业最大的投入,企业必须支付高薪给高科技人才,才能吸引人才来本企业工作。而目前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据笔者所查到的资料,目前仅有北京市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返还部分个人所得税,用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其他地区还没有见到专门针对软件人才的优惠政策。此外,目前对高科技人才由于创新发明所获收入更是缺乏税收优惠,“技术入股”也没有税收优惠,这都不利于提高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目前软件产业税收优惠的形式基本上限于税率式优惠和定期减免,而很少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技术开发基金等多种形式的税基式优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限制较多。

我们还能做什么?

通过上述对软件上市公司税务负担的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各有特点,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直接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允许税额扣除等,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它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较容易产生税法漏洞,引起避税行为。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政府保留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已证明,能够使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方式应该是: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包括升值扣除)、税前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延迟支付等。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对软件开发使用的先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对从事研究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软件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二,税收优惠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目前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如所得税方面对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采取两年免征,以后年度减半征收所得税;营业税方面对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利润的优惠。而企业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研究开发投资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鼓励。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研究的投入,而企业技术创新研究事前投入大,风险大,此过程往往是最需要税收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

第三,税收优惠应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倾斜。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措施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其对科技创新的刺激作用并没有发挥,而是简单地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到过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不应简单地以企业的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进行税收减免,而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人才的优惠。一切科学技术的创新、传播和应用最终取决于人。人力资本是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对软件企业的鼓励和刺激,最终都要归结到对人的激励上。目前个人所得税对软件人才的优惠力度还很不够,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研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软件人才,应该提高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者提高返还力度;对软件人才在技术开发成果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甚至更高比例;对软件人才技术成果奖励应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软件企业以股份形式给予软件人才的有关奖励,应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和提高软件人才的研究开发积极性与创造性。
作者: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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