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
国家给予某些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毫无目的,而是为了鼓励某类企业在这些地区的发展,而能够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是经营期较长、投资额较大的生产性企业。值得指出的是,某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决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一区域的纳税人,非该区域内的纳税人也可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
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深圳和河北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和P公司,两公司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S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负责生产、销售;P公司只负责生产,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1998年,S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销售状况良好,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被深圳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998年,S公司实现销售收入9000多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P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500多万元,而税后利润仅有400万元。S公司、P公司在管理模式、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在人工成本上,P公司比S公司偏低,但P公司的利润却明显比S公司少。为此,该跨国公司遂委托税务顾问对P公司的财务及税收情况进行分析。
税务顾问接受委托后对S、P两家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发现如下情形:
一、S公司已于1998年开始获利,经申请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深圳特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按该政策,S公司从2000年~2002年执行7.5%的所得税税率。
二、S公司的生产材料除免税进口外,其国内供应商主要分布在长江沿岸,采购价格相同;两公司的同种机电产品材料消耗量大致相等。
三、P公司于1997年设立,1997年、1998两年享受二年免税之后,开始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为30%(不含地方部分)。
通过比较,税务顾问认为如何将公司的战略规划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对S公司、P公司具体适用何种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顾问作了如下分析: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S、P两公司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有较大区别:S公司可享受15%优惠税率,可以享受“二免三减”优惠期的政策,如果减免税期满后仍然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P公司可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为30%(以上税率不含地方部分)。基于S公司、P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尽相同,税务顾问作出如下税收筹划建议:
原P公司生产的产品改由S公司生产,S公司可将某些生产工序交由P公司完成,原材料的采购统一由S公司完成。P公司相当于S公司的加工厂,不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在财务上反映为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由S公司负责销售全部自产产品。上述税收筹划实施的结果如下:
S、P两家公司的所有产值都在S公司体现出来,原P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由S公司完成,由S公司在其所在地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S公司给P公司下达委托加工单,应结算委托加工费,P公司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委托加工费收入。试以2000年情况为例,税收筹划前后的对比情况如附表。仅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做比较,不考虑其他费用。
从表中可以看出,筹划后的纳税方案比筹划前相比,降低所得税税负135万元,降低率为20%(135/675),税收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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