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正确签订投资合同不仅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使投资者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丰厚效益。
合理确定投入方式
投资方式一般有货币、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其中,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省货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所以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首选。固定资产投入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按照这种方案,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和附加。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屋转让,中方企业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以设备作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假如:某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房产与一外商合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以设备1000万元(账面价格1200万元)和房产1000万元作投入,并且注册资本及其他投入均为1000万元,当采取方案一时,中方企业负担的各税具体税款为: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契税=1000×3%=30(万元)(受让方缴纳)。
采取方案二,其最终负担的税款为:
契税=1000×3%=3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中方企业仅仅是改变了几个字的先后顺序,最终使税收负担降低55万元。
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102号)第二款规定:“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按照[19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因此,随着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的结束,公司的实际税负将会大大增加,到工程的后几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工资等成本费用猛增,造成投资者骑虎难下的局面。
现举例说明企业是否单独核算从而带来的税收影响:
沧龙公司是一家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资,并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4%。为方便操作,只选择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按照第一种方案,沧龙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案,沧龙公司只能在5年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地说,第一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第三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都为3000万元。第六、第七年投资利润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7年内,该公司投资利润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60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仅仅在合同上注明“分阶段投资、分别核算”几个字,就可以有3000万元的所得额享受免税优惠,节省企业所得税额为3000×24%=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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