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租赁违约金应缴营业税
江苏省某市税务机关最近对一家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因承租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金收入未缴纳营业税。对此,企业的解释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项目中没有违约金收入这一项。
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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