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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用工
劳务派遣公司不正当履行用人单位职责,承担败诉责任劳务派遣是一种较常见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并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或生活费,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岗前培训费用不应让劳动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约定,附条件履行职业教育(培训)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单位混淆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教育(培训),向劳动者转嫁培训费用,不应获得支持。
将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可取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孔某对某商贸服务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孔某入职后按照某商贸服务公司的站长排班安排,并根据某商贸服务公司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在人格上具有从属性;孔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站长安排,不上线须依据某商贸公司的制度进行扣款,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某商贸服务公司根据孔某的工作业绩按月向其发放报酬,且为孔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
用人单位随意调整职工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尚未解除 新建关系无法认定张某认为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提出签订调岗降薪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迫使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应享受的年休假限定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置年休假限制条件。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单位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应享受的年休假设置限制条件,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高管提供存疑的盖有公章的书证主张权利的,应加重其举证责任与自然人签字即可推定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同,高管基于特殊权限,具有代替用人单位进行意思表示之便利。当高管自身的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时,用人单位之印章并非当然代表该拟制主体之意思表示。因此,高管仅凭存疑的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协议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还应就协议的磋商过程、合意结果等事宜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应聘时应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劳动法领域同样如此。实践中,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或工作经历证书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或资格证书、履历等作出明确要求,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高度关注,劳动者作虚假陈述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并不能仅因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而去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法定代表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需依实际履行原则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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