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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办理落户事项为由收取保证金

日期:2024-06-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不得以办理落户事项为由收取保证金

——沈某与 M 医药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 5 日,沈某进入 M 医药科技公司处工作。2018 年 4 月 27 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M 医药科技公司为沈某办理户口的费用 50,000 元作为服务期保证金,服务期满一年后退还 40%,剩余 60%于服务期二年届满后退还。同日,沈某向 M 医药科技公司缴纳了 50,000 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作出《关于同意留学回国人员沈某办理上海常住人口的批复》,同意沈某办理上海常住户口。随后,沈某办理本市落户事宜。2019 年 5 月17 日,M 医药科技公司向沈某返还 20,000 元。2019 年 8 月 29 日,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沈某离职后,M 医药科技公司拒不退还剩余保证金 30,000 元,故沈某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作出(2019)沪 0117 民初 19953号民事判决:M 医药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某 30,000 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科创企业,以为劳动者办理落户事宜作为优势吸引人才加入,同时为避免出现落户后人才流失,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以服务期保证金的名目收取了沈某财物,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收取的财物予以返还。本案的处理结果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以办理落户手续或其他理由为由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警醒用人单位以及提醒劳动者该类行为的违法性,有利于减少用人单位因此类行为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形,维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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