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因特殊岗位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构成就业歧视
——汪某与 Y 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6 月,Y 公司通知汪某面试通过并通知汪某到 Y 公司处签订劳动合同。Y 公司通知汪某在入职前去做入职体检,汪某体检后将乙肝的报告(小三阳)发给 Y 公司,当天,Y 公司电话通知汪某不予录用。汪某认为,公司是因为乙肝的原因才不录用的,但汪某应聘的岗位不属于乙肝禁止从事的职位,Y 公司的行为是对汪某的歧视,侵犯了汪某的平等就业权。为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检察院对汪某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组织双方达成(2023)沪 0117民初 4300 号民事调解:Y 公司赔偿汪某 3 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践中的就业歧视往往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前,传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由难以适用。本案适用新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保障了劳动者的维权途径。本案充分利用侵权法理论,明确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明确行为边界,也有利于营造反就业歧视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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