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019)湘01民终811号
一、对于万豪物业公司要求曾某返还五险补贴24210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万豪物业公司与曾某在合同中约定由万豪物业公司向曾某发放社保补贴以免除缴纳社保费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故万豪物业公司仍应为曾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万豪物业公司已随工资每月向曾某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23410元(530元/月×17个月+400元/月×36个月),曾某应退还万豪物业公司。对于万豪物业公司要求曾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021)皖03民终1297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龙湖园林公司通过向张某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后龙湖园林公司于2021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交张某在龙湖园林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则张某获得的2012年7月到2019年2月的社保补贴利益因给付目的欠缺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龙湖园林公司要求张某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龙湖园林公司主张张某自龙湖园林公司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是民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社保补贴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补足欠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而劳动者不用支付利息,无疑使劳动者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
但实践中社保补贴大多数是按月随工资发放,金额不高,如从劳动者占用期间主张利息,计算过于繁琐。故部分用人单位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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