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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用工专栏简介

招工用工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3-01-09 点击:86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 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有何区别
    日期:2013-01-09 点击:96次

    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有何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 用人单位能否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
    日期:2012-11-28 点击:75次

    用人单位能否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 劳动者对自身职位的升迁变化有知情权和质疑权。如果职位可以随意调换,薪水任意升降的话,劳动合同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

  • 劳动合同纠纷案之企业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力认定
    日期:2012-11-28 点击:202次

    劳动合同纠纷案之企业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力认定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无须承担广告中所规定的义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受聘的劳动者如果希望用人单位履行招聘广告中的义务,就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广告内容作为要约提出,如果对方承诺,劳动合同成立,该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便受该条款的约束。

  • 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者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日期:2012-11-28 点击:86次

    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者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工人可以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合法权益等事项向企业方面提出合理的要求,也可请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他们依法给予公正解决,当然,也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9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 我国一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人。2001年以来,北京、天津、江苏等地陆续颁发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80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日期:2012-07-17 点击:140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日期:2012-07-17 点击:307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各国立法所采取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模式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限制在书面形式,是最为严格的。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9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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