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9月,李某跳槽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李某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合同期为五年,同时还约定了李某的薪资水平及福利待遇。同一年的11月份,公司突然将李某降职,使其成为普通技术员工,事前事后都没有给李某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李某在技术总监职位上获得的月薪水平也随之下调,每月只能领普通技术员工标准的薪金。李某认为既然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进入该公司工作后的职位、薪资水平及福利待遇,公司便不能擅自更改。但李某拿出劳动合同条款与公司多次协商均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方法,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公司认为升降员工职位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决定,劳动合同也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所以认为自身没有错过,也无须对李某作出解释。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受该合同的约束,因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合同规定条款行事。同时,合同内容的变更也有严格的要求,没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没有双方当事入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合同的内容作出随意的变更。如果对合同的关键内容作出变更,使合同的履行目的不能达到,则是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劳动合同中,工作职位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工作职位进行变更便是对合同的变更,是违约行为。
本案中,这家公司在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与李某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就擅自将李某调离技术总监的职位,是一种违约行为。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的内容依据客观需要的变化而变化,是可能发生的事。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对此应对劳动者作出合理解释,并询问其意见。劳动者对自身职位的升迁变化有知情权和质疑权。如果职位可以随意调换,薪水任意升降的话,劳动合同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一条是硬性规定,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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