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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者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日期:2012-11-28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2009年,经熟人介绍,王顺义与几个老乡从家乡湖南到东莞某五金制作企业找工作。王顺义一行人安顿下来后,第二天便直接上岗。期间未与企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厂方也未提过会为雇员缴纳社保医保,并在薪资洽谈时将劳动者的工资压得很低。工作一段时间后,王顺义责问厂方,厂方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对他们说:“你们知道现在进城务工的多难找工作吗?每天都有几十号人在厂房外等着我们去招工,你们要是想签劳动合同,那赶紧走人。”王顺义担心被辞退,也就作罢,不再提补签劳动合同和涨工资的事。虽然雇员已经这样“老实”了,厂里还是隔一段时间便辞退一批人,另招一批新人进来。终于,有一天,王顺义还是被厂方找个理由辞退了,而且,厂方没有做出任何补偿。王顺义心中不服,几次和厂方谈,都没有得到好的答复。最终,王顺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合理的待遇。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等有关事项。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兔发生劳资纠纷,企业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便不敢不为雇员缴纳保险,也不敢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招聘雇员。但现实是很多企业为逃避为雇员缴纳保险费或承担工伤损失等责任,而不与其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便得不到保障,企业也可随时辞退雇员。所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都应该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中,该五金企业拒绝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压低工人工资,随意辞退工人的做法是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与雇员补签劳动合同,补交社保医保费用,同时给予雇员相应补偿。

【维权指南】

根据上述规定,王顺义等工人可以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合法权益等事项向企业方面提出合理的要求,也可请厂工会出面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他们依法给予公正解决,当然,也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176第四章劳动纠纷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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