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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一房两卖”案一审判“漏罪”成立 据旁听人士介绍,宣判当天公诉人没有出庭。判决书宣读后,王悦兴和马春杰均当庭表示不服,准备上诉。孙超表示,要仔细看判决书后再考虑是否上诉。
深圳:“中介”相互勾结骗取一卖家两套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丈夫用假房产证借钱 80后夫妻因合伙诈骗被批捕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看着丈夫拿出假房产证,而被害人钱某强调“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房产抵押借款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杨某并没有质疑,而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研究刑事和解为死刑限制打开了新的出路。虽然被害人最初被愤怒感和对加害人的仇恨左右,产生了报复心,他们马上就会意识到他们被要求强制服从的刑事司法系统作为一个惩罚者并不能提供给他们需要的安抚。研究表明被害人的需要并不仅仅是报复,大部分被害人想知道和了解伤害是怎么发生的。通过会面和商谈,他们的情感得到了抚慰,萦绕在他们心里的噩梦得以驱散,并且在对话的过程中,了解到加害人的缺陷和软弱,更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对死刑的质疑。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中设置危险犯的思考,粮食安全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食品供给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许多年来,我国的政策走向都以保证食品供给数量为主,而忽视了食品供给质量和食品安全。加上对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储藏等环节的标准缺乏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力度,许多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储藏者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滥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运输、不卫生储藏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屡禁不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符合国际立法惯例,而我国的刑事法中不但没有类似的规定反而把其界限在法律之外了。通说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包括: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遭受损害的国家、集体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则是权利主体。
不作为行为入刑标准考量第一,见危不救犯罪化违反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原则,混淆了法律特别是刑法与道德的界限,是法律道德主义的表现。第二,见危不救犯罪化欠缺我国当前不作为犯罪的损害性因果关系。第三,见危不救犯罪化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不应当将这一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的结论,并初步提出了解决见危不救现象的措。
论危险犯中自动解除危险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特征有三: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第二,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第三,尚未对法益造成危害结果。根据此定义,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无须发生实际损害结果。
胁从犯研究胁从犯顾名思义即属于因被胁迫而参与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普遍被认为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实施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量刑方面应比照主犯有所减轻,故我国最新《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胁从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浅议刑期折抵方法,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往往因为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自由刑刑期的起算日期及先行羁押期间的折抵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刑期的起算日期及刑期折抵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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