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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谅解反悔在刑事和解中的认定,在刑事和解案件中,被害方有权作出是否谅解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只是双方所达成的一种意向,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意向书并不能影响到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但在量刑时可将是否积极赔偿作为被告人悔罪的一个依据。
从犯罪行为的致害盖然性出发区分罪过从犯罪起因及双方关系上看,被告人自述常受到被害人欺负,系一般同学矛盾,按常理不至于产生杀人的故意,但不同主体对同一件事件的心理感受千差万别,看似平常的小事亦可能给当事人以强烈的心理刺激。被告人虽然供述其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但 “教训”到何种程度,伤害身体还是剥夺生命则难以确定。
最大“老鼠仓”案浮出水面从业人员违背了职业操守,违背了委托投资人给予的高度信任,破坏了市场交易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其次,“老鼠仓”行为严重侵害了整个证券、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再次,蚕食公众对整个金融市场和行业的信心,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贩养吸,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犯罪的数量“以贩养吸”的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再次,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其持有毒品的目的决定其获得毒品的非法性,该行为已经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行为涵摄在内,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形迹可疑”型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所谓“形迹可疑”,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制售瘦肉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另外被告人是从2009年才开始接触到莱克多巴胺的,所以不能以单位犯罪所有数额来对王国某进行量刑。
同一案件事实经民事审结执行完毕后又被刑事追诉如何处理本案应作为犯罪处理,无罪的观点不成立。所谓的其他法律能够解决的刑法就不应干涉的观点是立法层面考虑的问题,并不属于司法层面考虑的范畴。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案件都能作为民事纠纷或者其他行政纠纷处理,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则刑事审判完全没必要存在,因而这种观点明显站不住脚。
从一起案件谈对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伤害其妻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其妻的谅解,其妻写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丈夫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和谐,促进家庭和睦。遂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如何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关于妨害公务罪案例被告人袁某倩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倩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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