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公务罪案例
2015年5月30日17时许,通许县公安局长智派出所接到本辖区居民齐某某报警,接警后长智派出所民警代龙带领民警出警并用执法记录仪现场跟踪录制。到达现场处警过程中,在代龙亮明警察身份后,受到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阻拦。随后赶到的长智派出所所长孙建永与通许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等增援人员把陈某乙、陈某丙强行带上车后。陈某甲的家属袁某倩,1985年10月出生,为阻碍警车离开,便抓住警车后门把手,并将腿伸到车底下,不让警车走,随后又对民警孙建永进行殴打,将孙建永左脸部抓伤,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法。近日,通许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倩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倩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袁某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作者:通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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