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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关于我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613次

    关于我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及保存期限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896次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及保存期限的规定 如果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 关于电子签名活动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244次

    关于电子签名活动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使用并不仅限于民事活动,还会用于电子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本法已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因此,在这些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还应遵循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 关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概念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278次

    关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概念的规定 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一般都是通过对其要达到的功能的表述而形成的。传统的手写签名主要应具有三项功能:一是能表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能够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构成电子签名,就必须具有上述功能。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形式所含的或在逻辑上与该数据电文有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 关于电子签名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11次

    关于电子签名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电子签名是一个新兴事物,在传统的法律环境下,电子签名的应用也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三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交易方对电子交易的安全没有保障。

  • 人身保险中有哪些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日期:2013-07-22 点击:104次

    人身保险中有哪些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如其自杀时间在合同成立后两年以内,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 哪些公共场所应对中小学生开放
    日期:2013-07-22 点击:465次

    哪些公共场所应对中小学生开放《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这些场所不可以以人多、经济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而取消优惠,要求中小学生购买全价票入场。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

  •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3-07-22 点击:1120次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秋游的活动中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

  • 学校安排学生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怎么办
    日期:2013-07-22 点击:162次

    学校安排学生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3-07-22 点击:125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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