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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当事人对终审后的判决仍不服怎么办
    日期:2013-07-30 点击:142次

    当事人对终审后的判决仍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第一审生效判决或第二审终审判决,认为有错误,仍然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已生效的判决不停止执行。申诉不是一级审理,不可将其视为第三审,它只是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申诉有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或第二审终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会引起再审程序;申诉无理,则应予驳回。申诉不应收取费用。

  • 二审判决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日期:2013-07-30 点击:130次

    二审判决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上诉案件一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案件审理即告终结,经宣告或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终审裁判已经确认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约束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变更该判决、裁定;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履行义务期已过,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日期:2013-07-30 点击:114次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合理性范围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权裁判。但是,对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实际是支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人以一种错误的司法导向。而采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就能既保证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为的不良影响,并且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日期:2013-07-30 点击:111次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倘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日期:2013-07-30 点击:133次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这一条件首先要求所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当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充分,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据此能够得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确定无疑的结论,这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

  • 关于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484次

    关于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承包方不仅可以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费用,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明确流转费用归承包方所有。本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违反这一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 关于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78次

    关于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延包工作完成后,广大农民普遍获得了长达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为农民放手发展农业生产和从事二、三产业经营解除了后顾之忧,为农民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参与合作生产,增加收入提供了可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会是今后农村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此,中央多次重申,土地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争议解决途径
    日期:2013-07-30 点击:243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争议解决途径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于1994年通过并施行了仲裁法,在第77条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不少特殊性,对提请仲裁的条件、案件的管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与一般的商事仲裁也应有所区别。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看,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法律,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 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425次

    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对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尤其是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的承包,着眼点在效率,重在开发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承包方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皆可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方应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以招标方式承包的,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遵循平等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包方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承包方,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日期:2013-07-30 点击:1372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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