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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哪些情况下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起诉期限
    日期:2013-07-29 点击:101次

    哪些情况下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起诉期限 如在起诉期限内,突然发生地震、重大水灾或战争,引起交通中断,相对一方当事人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实施起诉行为。所谓“其他特殊情况”是指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障碍事由的发生,不是由于本人的主观过错而耽误了期限的事,如相对一方当事人因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完成起诉行为。但是,相对一方当事人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同期限
    日期:2013-07-29 点击:104次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同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经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起诉的,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3-07-29 点击:98次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意思表示。事实根据,是指用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材料等。这里所说的事实根据,原则上应当真实可靠。但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根据是否真实可靠只能在诉讼结束时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原告对于争议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理由和事实根据加以具体说明就可以了。

  • 关于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11次

    关于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经其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二是监督不力,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予以查处,如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监督中发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按照本法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如果对于逾期未改正的,没有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

  • 关于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446次

    关于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本条的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构成该条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是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伪造他人的电子签名的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40次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这是本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规定的一项义务。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涉及电子签名人的一些个人资料,还要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存,如应采取物理安全保障措施,免遭恶劣环境或者突发事件等的破坏。如果未妥善保存信息,不能确保这些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满足查阅的需要。则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088次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法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就是为了保证这种业务的持续,及时报告便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安排,保护用户的权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果打算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没有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则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关于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773次

    关于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行为。由于电子认证服务涉及民事合同有关各方的交易安全,为了使电子签名人以及电子签名依赖方免受损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未经许可从事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因过错给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171次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因过错给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对原告提出的事实,是由原告先举证,只有原告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予以反驳,才由被告对反驳意见提供证据并加以说明。本条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果予以否认,则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关于电子签名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56次

    关于电子签名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电子签名人由于自己的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对于电子签名人也规定了类似本法规定的义务,按照示范法的规定,签名人知悉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签名人知悉导致签名制作数据可能已经失密的重大风险情况时,应毫不迟疑地作出合理的努力,向签名人可以合理预计的依赖电子签名或提供支持电子签名服务的任何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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