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有效的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只有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并且不服这种侵犯,才有资格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换句话说,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而且要指明哪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告谁必须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所谓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意思表示。事实根据,是指用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材料等。这里所说的事实根据,原则上应当真实可靠。但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根据是否真实可靠只能在诉讼结束时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原告对于争议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理由和事实根据加以具体说明就可以了。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超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或者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属于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权范围内的,人民法院都无权受理。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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