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习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不同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在2个月法定期限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2)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执行。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经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起诉的,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5)法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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