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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在以往的侵权法理论中,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存在比较复杂的责任形态规则。进人21世纪以来,随着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较多的新型侵权责任形态及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更多的责任形态规则。可以看到,当代侵权法中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的规则正向着多样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出现了更多的责任形态。下文概括的就是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体系,其中包含着新发展出来的责任分担规则。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解析 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居民谈判签约,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可以划分行为违法与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违法但财产并不违法,对所谓"黑出租"不能没收汽车、摩托车,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商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彻底终结进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精神安宁。
梁慧星答解物权法的讲座 如果对物权法没有很精深的研究,没有成竹在胸的话,是不敢以此种形式面对同学们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从梁老师的讲座我们感受到一种亲切和一种睿智。梁老师在讲座中多次谈到我们是一家人,他说他是回家了,所以很多问题在谈的时候是非常坦诚的。在立法中的争论,梁老师表现出一个学者对国家法学事业、民法事业的敬业;在今天的讲座中,他开诚布公的讲述也表现出他对母校西政的特别的热爱。在这里,我建议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梁老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
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解析如果该员工不是普通员工,例如是公司的财务科长或者财会人员,且此前曾经"使用盖有公司公章的便笺向出借人"借款,则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应当构成表见代理。这种情形,"出借人以员工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为由,对公司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公司则以员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先对员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进行抗辩",法庭应认定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并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支持原告(出借人)的请求,判决被告对借款承担责任。
环保法应适当考虑扩大公益诉讼授权主体 扩大公益诉讼授权主体的做法,我认为也要适当考虑。这些年来,有很多自然人还有很多团体都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公益发动诉讼,现在看来效果并不是很好。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把条文修改为许可公益诉讼,但是谁才能够进行公益诉讼、发动公益诉讼的问题可以由其他具体规则解决。我们通过其他的法律或者相关法律规范或者由国务院确定,这样做比较妥当。如果这里首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确立起来,以后还得修改法律,麻烦就大了。这样一规定,就把有可能应该可以参加公益诉讼的又排除了,在立法上就非常不妥当。
准大众传播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与保护虽然存在前述法律法规,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仍是远远不够的,现行法律适用层面对于隐私权保护是泛化的、粗线条的,从侵权行为认定,举证责任规定以及法律救济手段上看,被侵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事实上,非到入刑阶段,国家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作用尚属有限范畴。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当主体隐藏在自媒体的虚拟人格身后时,更多的人格权侵权行为容易发生。一部分虚拟人格的实际控制人借助自媒体人格的虚拟性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及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范(一)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民事诉讼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范(二)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民事诉讼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范(三) 律师在接受选民资格案件委托之前,应询问起诉人是否已向选区的选举委员会申诉。若未向选区选举委员会申诉,应告知其先申诉。申诉后,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申诉处理不服的, 律师方可接受委托代理其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 律师担任起诉人的代理人,应当代书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起诉人、选举委员会、有关公民的基本情况;(二)具体的诉讼情况,即确认起诉人具备选民资格或确认其他公民不具备选民资格;(三)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意外事件是指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过错的、而是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其认定通常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意外事件对于具有交通专业知识的谨慎作业人来说,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确实无法预见;二是意外事件系当事人为具体行为时,随机偶然发生。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只是用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交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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