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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我国担保物权的变动模式
    日期:2013-08-04 点击:92次

    我国担保物权的变动模式 动产质权,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按照《物权法》规定,交付可区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用改定。就动产买卖来说,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一样,视为完成了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从物权公示的本意来看,交付应为现实交付,如此才能彰示物权的变动,而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实际上并未公示物权的变动。近代民法之所以承认观念交付,主要是顾及特殊情形下交易的简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故亦称交付之代替。

  • 物权公示效力之两种立法例
    日期:2013-08-04 点击:118次

    物权公示效力之两种立法例 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非经公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示是物权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在采用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物权变动原则上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不以公示为要件(公示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因此与公示对抗主义相对应的物权变动模式被称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以法国不动产抵押权为例,抵押权的设定以当事人合同有效成立为足,无需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为防止第三人受不测之损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于是,登记成为抵押权设定的对抗要件。

  • 关于如何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的时限
    日期:2013-08-03 点击:76次

    关于如何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的时限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管辖权异议期间应否包含在举证期间内的问题
    日期:2013-08-03 点击:824次

    管辖权异议期间应否包含在举证期间内的问题 有人认为“《规定》所指的举证期限应是在审判主体,原、被告主体都已确定无异情况下的时间起讫,对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段时间不应计在其中。”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并不妨碍他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单列,只会鼓励一些当事人钻法律空子,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而且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从法律上看,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期间,而是附属于答辩期间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间应从发送受案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时起算,实际上也即与答辩期间同时起算。

  •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造成司法救济不能的问题
    日期:2013-08-03 点击:1279次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造成司法救济不能的问题 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虽然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日期:2013-08-01 点击:590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原则只适用于被告。对被告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只能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被告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的,应缺席判决。如被告在答辩状中及开庭前已提供了案件材料及证据的,要对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如被告在开庭前未予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又无故不出庭,则应以没有事实根据判决其败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日期:2013-08-01 点击:287次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起诉权,是处分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动员或再三传唤原告到庭,应该按自动撤诉处理。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允许再行起诉。因为准许原告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诉讼请求、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被告就可能随时被诉,这不仅给被告造成讼累,而且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也不利。当然,原告如以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案受理,

  •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2013-08-01 点击:5926次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之所以比人民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的期限长,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时,已经经过审查,不仅原告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人数相等的起诉状副本,而且人民法院也已明确应当向何地何人或何机关发送起诉状副本,所以,发送起诉状的期限可以短一些。为了保障被告能够充分行使答辩权利,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略长一些,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发送被告和原告,就能从时间上保障被告行使答辩权利,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利。

  • 法院何时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日期:2013-08-01 点击:612次

    法院何时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法院决定受理原告起诉后,应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即有权应诉,为了使被告更好地进行答辩,被告有权了解原告起诉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通知书不仅要告知双方当事人法院已决定立案,而且在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当面告知。发送诉讼文书、通知被告应诉,并限期举证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进行的,也是合议庭的职责。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8-01 点击:159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对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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