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对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享有最终裁决的权力,仅是指法律正式授予的行政最终裁决权,这里对“法律”不得作扩大的解释,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授予的最终裁决权,不包括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的终局裁决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和人民法院无拘束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