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根据该规定,在准备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指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送达。法院决定受理原告起诉后,应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即有权应诉,为了使被告更好地进行答辩,被告有权了解原告起诉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通知书不仅要告知双方当事人法院已决定立案,而且在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当面告知。发送诉讼文书、通知被告应诉,并限期举证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进行的,也是合议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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