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6694次

    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使用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申请行政许可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有一层含义,即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就被发现,属于“未遂”的情况。而本条规定的重点是在被许可人已经获取行政许可之后的情况,即被许可人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属于“既遂”的情况,强调的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

  • 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96次

    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主要是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包括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利害关系人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和间接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与申请人之间还可能存在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 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330次

    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不仅对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款项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且,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依照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予以处罚。

  •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44次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36次

    关于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对其实施行政处分。从总体上说,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实施行政处分,但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现象,影响很坏,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分时,应当加大力度,从重处分,比如,多采用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行政处分依法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理
    日期:2013-07-31 点击:285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在行政许可实施中,收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却久拖不办的现象比较普遍,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甚至借实施行政许可对申请人“吃、拿、卡、要”。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否则即属于违法。

  • 关于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62次

    关于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有权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关系到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长期以来,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行政机关中乱设行政许可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领域的诸多问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本法第二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以及行政许可的具体设定机关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 关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88次

    关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所谓撤销行政许可即取消行政许可。本条中的撤销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属于无效行政许可。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的机关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80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 一是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二是规定了行政机关自身建立健全书面检查为主的制度、检查记录归档的制度、通过互联网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以及检查结果公开的制度;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抽样检查、实地检查的制度;四是规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活动中的廉洁制度;五是规定了行政机关之间在监督检查活动中的抄告制度;六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制度;等等。本章的这些规定对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实施监督检查,具有重要意义。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须依法收取和使用费用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点击:176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须依法收取和使用费用的规定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费用,实施机关也不得自行收取费用,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我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也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