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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针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乱收费的现象作出的。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中,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乱收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个别行政机关甚至只对收费的行政许可、收费高的行政许可感兴趣,对不收费的行政许可或者收费低的行政许可疏于认真实施,甚至不予实施。重收费、不重许可的根本原因是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在作祟。对于行政许可中的收费问题一些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明确规定不许收取费用。比如,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有的规定只能收取工本费。比如,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比如,建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再比如,国务院颁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的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违法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比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都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收费的依据。

本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的收费事项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与上述本法有关这些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相联系,本条专门规定了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还。

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让他们承担起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扼制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收费现象。针对当前实施行政许可中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适用行政处分时应当加大力度,从严处分。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行政处分。比如,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不仅对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款项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且,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依照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予以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有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刑法的前述有关规定还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相应刑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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