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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责任分担规则 鉴于《物权法》已就保证与物保并存时担保责任的规则进行明确规定,作为担保公司而言,目前亟须要做的事就是有针对性地对原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和《抵(质)押反担保合同》中的有关担保范围或者担保责任承担等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有效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一点讲,就是在与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时,如系共同担保情形,担保公司的责任比例应尽量明确。如系与第三方的物保共同为主债权的履行进行担保,需与物保方签订追偿协议,约定如果担保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而物保人未承担或者未合理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公司可在担保物权担保的价值范围内(或者该价值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向物保人追偿。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前位抵押权因各种原因消灭后,后位抵押权是否可以相应提升为前位抵押权顺序固定主义及其法理基础。所谓顺序固定主义,是指抵押权一旦设定,顺序就固定不变,即使前位抵押权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后位抵押权仍然只能按原先设定的顺序受到清偿,并不升进。顺序固定主义主要有两种立法体系,一种是空白担保位置制度,即前位抵押权消灭后,后位抵押权顺序并不升进,而是将原来的前位抵押权位置予以保留,留待抵押人重新设定一个新的抵押权。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与抵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外的人。那么当抵押人将同一标的物向甲、乙两个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对于抵押人与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来讲,乙毫无疑问是第三人,对抵押人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来讲,甲当然也是第三人。同为第三人,甲之抵押权不得对抗乙,乙之抵押权不得对抗甲,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应有优劣之分。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甲、乙两方的债权总额时,一方债权之优先实现必将损害另一方之利益,因此,担保法关于“设定在先”的规定是有悖于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原则的。
抵押权与抵押权冲突的解决规则之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最常见的公示方法有两种,即登记与占有,前者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后者主要适用于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在设定抵押权时也应该采取公示的方法。我国《担保法》第41条把不动产及几种价值较大的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第43条则把动产的抵押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登记由于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是以国家信誉为基础的,通常情况下可信程度较高,法律应该对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予以保护。当然登记的公信力不是无限的,它仅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即只有在第三人不知登记有错误且对此无过失的情况下,才受登记公信力之保护。
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标准规定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辅助具费、康复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2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哪个机关提出 坚持先行处理原则,较之司法程序简便、迅速,既利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及时、顺利,也使受害人解决赔偿问题省时省力。其次,坚持先行处理原则可以疏减行政诉讼案源,从而减轻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多的负担,以便集中力量解决重大疑难的案件。再次,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妥善解决,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调动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积极性。
为什么国家赔偿要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可能出现不愿给付的情况,但受害人可以通过赔偿诉讼解决,也可能出现因某些原因而任意给付的情况,但可通过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核而避免。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还可能出现某些机关的赔偿额过大,以致预算的全部赔偿费用不足赔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可申请财政部门补足其不足部分。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与非典型担保问题 所谓非典型担保,是相对于典型担保而言的。典型担保是指《物权法》、《担保法》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类型,而非典型担保则是社会交易中自发产生的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担保,有的系典型担保之外的新的担保类型,如让与担保,有的则系对典型担保类型内容的改变或者变化,如账户质押。非典型担保应属物权法定的副产品。在物权法定的物权法原则下,法律如果能够富有前瞻性地预设出永久符合社会需求的担保物权的类型及内容,固然为理想的制度,但囿于社会实践及立法前瞻性的局限,要达到该理想状态是不可能的。因此,必将带来立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及内容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结果。
物权公示之公信力与担保物权之善意取得 物权公示,在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的同时,还产生另外一个方面的效果,即对于因信赖该公示而与标的物所有人交易的,即使公示所表征的权利归属与实际不符,对信赖公示之人亦不产生任何影响,此谓物权之公信力。与物权公信力相衔接的制度是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当第三人系善意且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担保物权变动与担保物权合同之区分 物权公示,在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的同时,还产生另外一个方面的效果,即对于因信赖该公示而与标的物所有人交易的,即使公示所表征的权利归属与实际不符,对信赖公示之人亦不产生任何影响,此谓物权之公信力。与物权公信力相衔接的制度是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当第三人系善意且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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