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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赔偿要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日期:2013-08-04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各国做法不同,有的是以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有的统一以财政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有的一律以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案,即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选择这种方案的理由是:

(1)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能够明确地表明侵权机关对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一个机关赔偿事件的多少或有无,可成为考核该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各机关依法办事,增强这些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

(2)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利于赔偿争议顺利解决,不仅便于受害人及时请求赔偿,也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事实,因为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就是侵权主体。

(3)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可能出现不愿给付的情况,但受害人可以通过赔偿诉讼解决,也可能出现因某些原因而任意给付的情况,但可通过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核而避免。

(4)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还可能出现某些机关的赔偿额过大,以致预算的全部赔偿费用不足赔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可申请财政部门补足其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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