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赔偿问题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两个不同的解决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处理两个程序的关系时,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故称先行处理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亦采纳了此原则。
先行处理原则的最大优点在于便利赔偿请求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坚持先行处理原则,较之司法程序简便、迅速,既利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及时、顺利,也使受害人解决赔偿问题省时省力。其次,坚持先行处理原则可以疏减行政诉讼案源,从而减轻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多的负担,以便集中力量解决重大疑难的案件。再次,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妥善解决,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调动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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