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而作出判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而言的。缺席判决是法律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它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缺席判决对谁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此规定,缺席判决原则只适用于被告。对被告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只能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被告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的,应缺席判决。如被告在答辩状中及开庭前已提供了案件材料及证据的,要对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如被告在开庭前未予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又无故不出庭,则应以没有事实根据判决其败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某一行政案件,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意味着原告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自然应当视其为撤诉,即不再打这场行政官司了。但在审判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要注意两点:
(1)要认真查明原告是否收到或能够收到传唤通知,对于根本没有或无法收到通知的,不应当适用这一规定。
(2)要查明不出庭的理由或原因,如属于有正当理由或受到外部干预的情况,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不正当施压等,则不能以撤诉处理,应继续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审理继续进行。
此项法律规定旨在树立法制权威,敦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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