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第一审生效判决或第二审终审判决,认为有错误,仍然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已生效的判决不停止执行。申诉不是一级审理,不可将其视为第三审,它只是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申诉有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或第二审终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会引起再审程序;申诉无理,则应予驳回。申诉不应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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