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它表明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虽然维持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维持判决无法替代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形下,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能适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决。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合理性范围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权裁判。但是,对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实际是支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人以一种错误的司法导向。而采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就能既保证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为的不良影响,并且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被诉行政机关也应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或效力。如果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作出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废止。如果判决维持,就为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障碍。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对于那些需要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否定,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予以肯定,又不适宜用维持判决等判决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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