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发现学校安排学生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后,学生和家长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其对此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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