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秋游的活动中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
学校首先要尽可能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检查出行使用车、船证照是否齐全,尽量不租用个体经营的车、船;而且决不能为了省钱而超载出行,拿学生的人身安全作赌注;在需要乘船渡河时,应教会学生使用船上的救生衣,做好逃生的准备;带队出游的老师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野外急救等常识,出游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出游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尽可能保护学生远离危险,在玩得开心的同时,也玩得安全。
如果学生自己组织外出春游、秋游,属于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除非学校具有行为不当之处,否则不承担责任,其责任由直接致害人或受伤害学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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