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哪些公共场所应对中小学生开放

日期:2013-07-22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 阅读:411次 [字体: ] 背景色:        

青少年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他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就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这些场所不可以以人多、经济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而取消优惠,要求中小学生购买全价票入场。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由此可见,社会文化活动场所不仅应当允许未成年人人内,而且应当依法优先、优惠向其开放。优先、优惠为未成年人开放社会文化活动场所,不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照顾,而且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