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法》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但不负赔偿责任,还要由司法机关追究投保人、受益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如其自杀时间在合同成立后两年以内,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需要加以解释的是,所谓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记载,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但不附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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