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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通知能否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债务人
    日期:2012-07-25 点击:1478次

    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通知能否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债务人 一般的债权转让应当以债权人债务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做为转让的合法方式。例外的是国土商业银行在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时候不需要逐一通知债务人,而只需要在省级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便视为履行了转让通知的送达义务,而这类案件诉讼时效是以受让债权之时引起中断的,并不以刊登公告的日期或者债务人知道的日期起算也不以债权到期日起算。

  • 追加第三人后经审理发现追加不当,是否需要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对此问题进行处理?
    日期:2012-07-25 点击:1573次

    追加第三人后经审理发现追加不当,是否需要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对此问题进行处理? 当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追加第三人不当,应当另行制作通知书做出决定,由第三人退出本案诉讼。当时追加第三人使用的是通知,那么对此问题作出纠正时,同样应当使用通知的方式。假如当时追加第三人使用的是裁定,处理此问题时就不能用通知加以解决,而应当用裁定的方式解除对第三人身份的追加与民事责任的追究。

  •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日期:2012-07-25 点击:2670次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判决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被作为被告的一方的支持者来对待的,其处于从属被告的地位,又不享有被告所享有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次被告或者次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需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似也没有必要追加其为第三人,即使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准许。

  • 如何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日期:2012-07-25 点击:121次

    如何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区分下落不明和找不到人的情况,临时找不到人不能认为下落不明,例如出差或者经营的地址的流动性较大等情况不能视为下落不明,但是经多方送达以及成年家属协助查找数月仍没有下落的,例如半年以上没有下落的应当视为下落不明,就需要以公告送达。

  • 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相关问题处理
    日期:2012-07-20 点击:791次

    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相关问题处理 对于审判委员会否定了合议庭的释明权的,唯一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审判委员会在听取了合议庭、主审法官的案情报告后,应对该种情况做出原则性处理,一是可退回合议庭再行研究补救措施,由合议庭对释明问题重新作出研究并通知当事人再次变更;二是审委会可以在提出原则性处理意见的前提下,给合议庭留出一定的时间再次通知当事人重新阐释释明的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利害关系,不宜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否决合议庭意见,否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审理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是否应重新给予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和期限
    日期:2012-07-20 点击:473次

    审理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是否应重新给予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和期限 案件发回重审无非包括两种事由:一种是案件事实不清,一种是适用法律存在混乱或者审判程序违法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当前,在发回重审案件中主要的还是第一种情况居多,第二种情况中如果仅仅是适用法律问题不应当发回重审而应由二审法院直接重新适用适当的法律规定,不需要改判的应当阐明原因,需要改判的则根据新的法律适用作出处理。

  • 管辖异议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7 点击:60次

    管辖异议法律解析 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期间提出。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受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管辖异议有理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异议无理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日期:2012-05-17 点击:64次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能指定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其中之一,也可能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进行移送管辖,应具备的条件是: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

  • 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
    日期:2012-05-17 点击:155次

    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的特殊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日期:2012-05-17 点击:60次

    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律事实发生地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情况,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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