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对特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特殊原因。
(2)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能指定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其中之一,也可能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进行移送管辖,应具备的条件是:
(1)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
(2)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被认为对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审理,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如果认为自己对该案也无管辖权,可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到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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