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在我国,管辖异议的基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管辖异议应当由案件的被告提出;
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期间提出。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受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管辖异议有理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异议无理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依法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即为该案件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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