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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作者:.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二是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三是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四是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应当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协议不明或者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随意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2.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的特殊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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