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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作者:.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律事实发生地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情况,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种合同的履行地的确认作了如下说明:第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提货的方式的,以提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拘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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