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一般原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所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其遵循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应当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被告是公民的,其所在地为公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等情况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说明: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是法人的,其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和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的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形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