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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撤回上诉的申请时间应该限定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宣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未受理上诉,就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也无权撤回上诉。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上诉人在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撤回上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后,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提起上诉后果会如何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有一点要注意,应在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分别计算上诉期限,任何一方均可在上诉期内上诉;所有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后,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可以裁定中止。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几项情形外,还可能有其他情况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下去,例如,当事人住所的临时变动,暂时无法得知其新的住所地的情况。在此情形被排除前,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知道。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示权利人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与区别的概念。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的延长与中止、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以后,如果权利人未能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一种补充,是法律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措施。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及中断的效力义务人作出的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意味着对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认可。该认可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稳定,因而法律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时,应采取书面或其他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时效中断不被认可的情况发生。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由及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中止,即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可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对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能适用,因为权力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那末也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开始计算方法解析 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的分类和适用范围法律解析 一般诉讼时效是根据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规定的,在使用上具有普遍性。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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