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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延长与中止、中断的区别

日期:2012-05-25 来源:诉讼仲裁律师网 作者:.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以后,如果权利人未能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一种补充,是法律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措施。但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1)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以后;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之中;(2)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原因系因有特殊情况,这一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未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是否构成特殊情况由法院确定;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理由;(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与延长,但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延长,而不能中止、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条件有:(1)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力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人民法院确定。(4)延长期间必须适当。关于哪些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法律未作规定,也难做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以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是否有重大影响为判断的基本依据。当然,为使审判人员在具体操作规程中能够宽严适度,有必要从立法上对重大利益的幅度和重大影响的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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