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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及中断的效力

日期:2012-05-25 来源:诉讼仲裁律师网 作者:.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提起诉讼。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故《民法通则》从一般立法通例,以诉讼为时效中断的事由,所谓提起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视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因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力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表现,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所定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时,应采取书面或其他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时效中断不被认可的情况发生。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又称承认。义务人作出的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意味着对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认可。该认可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稳定,因而法律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只要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上述几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权利人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以分为对时效力和对人效力。(1)对时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对时效力,是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对人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既基于因时效而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而生,也因时效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而生,故其效力应为相对而非绝对。通说认为,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也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适用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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