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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中止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特殊原因,诉讼因而不能继续进行或不适合继续进行,法院由此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一条主要涉及财产权争议的案件。要看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如放弃继承,则诉讼终结;如仍继承,则诉讼中止,等到继承人参加诉讼后再继续进行。又如,劳动争议案件中针对职工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如果职工一方当事人死亡,也与上述情况一样,诉讼应中止,等继承人参加诉讼后再继续进行诉讼。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如果丧失诉讼的能力,就失去了参加诉讼的资格,此时需要根据法律确定法定代理人,在确定代理人之前,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表明其是否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诉讼可能中止。与此类似,如果诉讼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因撤销、合并以及解散等原因而终止,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就无人承担,也就是说权利义务承受人不能确定,此时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可以中止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需要清算其权利义务,如在此过程中发现有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待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后再继续进行。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这里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个人力量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情况相互牵连,情况非常复杂。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某一案件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另一案件审结之前不能急于做出裁判,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两个案件的事实相互矛盾,法律适用也不妥当,最终作出矛盾的裁判。如此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原有纠纷也因此复杂化,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也受到破坏。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

(6)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7)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8)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这条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把握。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可以裁定中止。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几项情形外,还可能有其他情况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下去,例如,当事人住所的临时变动,暂时无法得知其新的住所地的情况。在此情形被排除前,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至于诉讼中止的结果,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中止前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此外,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是确定的,而且一般时间比较短。但诉讼中止的时间不确定,要由中止的不同原因消除的不同时间来确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阻止程序进行的事项发生在哪个阶段,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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