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时效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
继承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中止、中断、延长可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的“其他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该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使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但不适用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39条、第14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2、175条、第177 继承法意见》第1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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