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作者:张小平
【案情】
被告王某于2013年向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之后被告一直对原告避而不见,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一直未找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准予撤诉裁定。2017年12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分歧】
对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撤回其诉讼请求,应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10月开始重新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2.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希望法院在其权力范围内确认并保护其权利,在第一次诉讼中因被告未找到,故被告未提出抗辩且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原告第一次提起诉讼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推出,该案中原告第一次撤诉后,应从法院做出撤诉裁定并送达给原、被告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故该案不宜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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